审理经过
原告牟**、牟**、牟*爽诉胶州市教育体育局、胶州**育办公室要求发放抚恤金一案,原告牟**、牟**、牟*爽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牟**、牟**、牟**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牟**、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