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6日以王**与刘**于2011年6月18日违法生育三胎男孩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胶计胶莱社费**(2015)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83464.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胶计胶莱社费**(2015)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6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胶计胶莱社费**(2015)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计胶莱社费**(2015)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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