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监督局与青岛儒**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州**监督局申请执行(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38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38号已于2015年1月27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监督局作出的(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3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