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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以被告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该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裁定准许起诉人撤诉。本次起诉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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