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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枣庄**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裁判书

案件描述

刘**因违法拘留申请枣**亭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枣**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刘**以与枣**亭区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刘**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刘**撤回国家赔偿申请。审判长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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