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枣庄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7日为第三人山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市中国用(2007)第05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朱**与滕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枣庄**理局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赵*、赵**等与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奥**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行政合同、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邵**等与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枣庄市**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申请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