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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枣庄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7日为第三人山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市中国用(2007)第05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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