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枣庄市规划局、第三人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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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奥**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行政合同、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邵**等与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伍**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申请赔偿决定书
崔**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