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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枣庄市规划局、第三人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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