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李**等38名村民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等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批复》第七项涉及东沙河镇单村的内容被枣庄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滕州市人民政府未尽法定审查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等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集中连片建设的批复》第七项涉及东沙河镇单村的内容已被枣庄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起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李**等38名村民提出的滕州市人民政府未尽法定审查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请求已经实现,已不具备起诉条件,另其提出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违法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李**等38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