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与滕州**限公司、肖**民间借贷纠纷尚未执行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申请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省**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李**、李**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修景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永水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孙**等与枣庄**通运输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