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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受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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