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张**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枣庄高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枣庄市**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枣庄百安**品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枣庄市市中区水务局与枣庄**公司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