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韩**、赵**、王**要求被告枣**高新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韩**、赵**、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韩**、赵**、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邱*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邱*乙、孙*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张*乙、赵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诉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绍开诉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赵*乙、张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刘*乙、暴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陈*乙、刘*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张**、谢*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