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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