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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