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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诉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不服被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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