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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芳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枣庄**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芳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枣庄**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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