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芳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枣庄**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原告邱*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邱*乙、孙*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张*乙、赵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诉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绍开诉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赵*乙、张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闫业宝诉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诉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刘*乙、暴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韩**等诉枣庄市**新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