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诉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喜诉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一案中,原告葛*喜以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