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喜诉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一案中,原告葛*喜以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原告邱*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邱*乙、孙*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张*乙、赵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诉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绍开诉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赵*乙、张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闫业宝诉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刘*乙、暴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韩**等诉枣庄市**新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甲不服被告滕州市民政局、第三人陈*乙、刘*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