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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办公室与东**桥学校行政征收纠纷执行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办公室于2005年4月11日根据《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鲁财综字2003第24号)文件规定,向被执行人金山桥学校作出u0027u0027u0027u0027散征字(2005)第35号u0027u0027u0027u002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该通知的内容是,你单位因基建工程应向东营**办公室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0万元,并于2005年4月26日前一次交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执行人不起诉又不履行通知内容,申请人遂于2005年9月9日向我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该40万元散装水泥款及相关滞纳金。

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举行了执行听证,申请人东营**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被执**山桥学校负责人闫爱春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办公室作出的u0027u0027u0027u0027散征字(2005)第35号u0027u0027u0027u002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于2005年4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执行人u0027u0027u0027u0027东**桥学校u0027u0027u0027u0027,正处于筹建阶段,还未办理相关成立登记,未取得相关成立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桥学校还未正式成立,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东营**办公室作出的u0027u0027u0027u0027散征字(2005)第35号u0027u0027u0027u002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是在没有查明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不应给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作出的u0027u0027u0027u0027散征字(2005)第35号u0027u0027u0027u002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不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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