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淄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理字(2013)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淄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9日依法将案件款扣划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账户上,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〇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