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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人民防空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空办公室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河防费字(2014)00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花园项目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作出东河防费字(2014)00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在河口区海宁路以西、原农委北巷(李**)以北开发建设的阳光花园项目,一期开发建设建筑面积为36727.2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和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东**(2001)83号)、鲁价费发(2001)181号之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1.818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空办公室作出的东河防费字(2014)00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未违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空办公室作出的东河防费字(2014)00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1.8182万元(缴纳银行:农行河口支行;账号:15313001040000820;户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费1.1582万元,由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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