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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月28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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