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诉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招远市齐山镇人民政府、招远市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局、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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