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温显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申请莱阳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决定书
烟**缸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吕*与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口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