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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烟台**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住房公积金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恢复原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向原告书面道歉。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在烟台**民法院工作,该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不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申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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