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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按照烟芝政征(2012)2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喜乐酒店南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六条第2项的原则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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