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按照烟芝政征(2012)2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喜乐酒店南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六条第2项的原则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马**与烟台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配件经销处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仲从高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国家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永**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