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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由兆胜不服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尽管涉案的烟开城管拆字(2007)第1号《拆除通知》系烟台**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于2007年4月13日下达,但上诉人直至2014年3月份才取得烟台市**发区分局与福莱山**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才知悉2006年9月15日双方才开始办理正式征地手续,从而也才知悉烟台**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烟开城管拆字(2007)第1号《拆除通知》所确定的内容是违法的、不当的,因此上诉人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拆除通知》违法。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烟台**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纠正。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有管辖权的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烟开城管拆字(2007)第1号《拆除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上诉所提到的烟台市**发区分局与福莱山**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在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并未涉及,本案二审期间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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