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理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房屋原状,赔偿财产、经济、精神损失586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马**与烟台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贵书、丛荣花等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