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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莱阳**理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房屋原状,赔偿财产、经济、精神损失586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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