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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烟台**民法院作出(2014)莱山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烟台**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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