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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莱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诉莱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莱**民法院作出(2015)莱阳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一审原告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接玉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被强奸一案,被上诉人已经刑事立案,上诉人对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亦无异议,是否逮捕嫌疑人,是被上诉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应受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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