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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常华诉被告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退休养老待遇一案,于2014年9月6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退缴多领部分养老金的通知》,判令被告按与原单位其他类普工一样的工资调整标准,核定发放养老金和补贴,补发拖欠,赔偿损失。招远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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