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邢**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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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升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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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吕**等与烟台**开发区房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莱阳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烟台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