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莱阳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莱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莱阳行初字第30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一审原告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