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原学娟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邹**与莱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志升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莱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烟台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苗丰高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