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王*与烟台**源局、烟台**源局牟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吕**等与烟台**开发区房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莱阳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烟台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苗丰高二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市**责任公司申请赔偿决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口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初**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