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家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易**(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烟台**源局、烟台**源局牟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与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吕**等与烟台**开发区房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庄**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基本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市**责任公司申请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