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涵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招远市玲珑**司台兴分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与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凤信与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营**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营市**责任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