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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李*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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