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因其所使用的海域征收补偿已处理完结,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宏**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烟台市**政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隋庆督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