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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域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因其所使用的海域征收补偿已处理完结,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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