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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香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公开符合原告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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