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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海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第15期《关于市食品总厂完善改制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的政府决定,责令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缴原告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莱**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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