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纠错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宏**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烟台市**政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域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阳**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楚*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