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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司与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纠错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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