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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欣**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烟台欣**限公司诉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3)04-693《认定工伤决定书》;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烟台**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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