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4)第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