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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限公司不服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人社工认字(2013)第269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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