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烟台市**生管理处撤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张**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烟台港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曲**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葛**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王**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