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生局与莱阳市**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卫生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卫公罚(201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卫生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生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烟台市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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