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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与烟台**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局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限公司不服被告烟台**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局2013年11月15日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撤销其作出的烟高规土拆字(2013)第03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烟**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烟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烟**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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