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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烟台**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1月2日,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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