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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烟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支付抚恤金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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