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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强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烟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于强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至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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