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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林北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林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不履行协助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姜**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林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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